
创金合信首农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 京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7月25日
公告日期:2025年7月22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创金合信首农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
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等规定编制,创金合信首农产
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北 京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于2025年6
月24日披露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hx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创金
合信首农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创金合信首农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概览
(一)基本信息
份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除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进行限售的基金份额外,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使用场
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
交易。具体可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则办理。
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作并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
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延长本基金的存续期限。
否则,本基金存续期届满后将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网下询价阶段,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份额数量总
和为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129.71倍,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100倍(不
含),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可交易的份额为其全部
获配份额。
(二)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公募基
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
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
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
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基础设
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
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
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
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以获取基础设
施运营收益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价格波动,因此与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型基金等常规证券投资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
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投资运作、
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特有风险、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
的风险以及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特别风险因素。其中,
(1)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项目经营租赁相
关的风险(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提前退租的风险、租户集中度高及整租的风险、租约
集中到期、到期未续及新客户招租的风险、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履约能力下降、收缴
不及预期的风险、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经营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出租率降低、租金
下调或租金增长率不及预期的风险、本基金存续期间可能出现租金减免所带来的风
险、未进行租赁合同备案的风险)、产业园行业及所属区域的相关风险(宏观经济
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行业风险、相关政策变化可能导致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周边
产业规划等发生变化的风险、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运营支出方面的风险)、运营
支出方面的风险(运营支出及税费增长的风险、维修、改造等大额资本性支出的风
险、无法预测的支出的风险)、土地到期安排不确定性的风险、运营管理机构的相
关风险(管理风险、运营管理机构解聘及更换的风险)、高精尖产业用地政策对基
础设施项目存在相关限制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限制风险、租
户入驻未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风险、首农元中心项目存在楼宇产出指标可能不符合
经济指标约束导致违约的风险)、关联方租户风险、借款及现金周转相关风险、意
外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及不可抗力给基础设施项目造成损害的风险、基础设施资产
保险无法覆盖损失的风险、基金预测分派率较高但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较短的风险
等。
(2)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集中投资的风险、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投资于债券的市场风
险、基金限售份额解禁的风险、发售失败的风险、中止发售的风险、停牌、暂停上
市或终止上市风险、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本基金整体架构所涉及的潜在
交易风险(相关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应纳所得税额增加的风险、租赁合同暂未完
成换签的风险、交易结构设计的风险、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
险)、管理风险、关联交易或潜在利益冲突的风险、参与主体尽职履约风险、操作
或技术风险、特定声誉风险、基础设施基金对外借款的风险、基金净值无法反映基
础设施项目的公允价值的风险、税务风险、会计准则变化的风险、法律法规变动的
风险、风险评价不一致的风险、新种类基金不达预期的风险、投资目标不达预期的
风险、其他风险等。
(3)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特别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估值与现金流预测
的风险(估值相关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可供分配现金流预测风险及预测偏差可
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收购与处置的风险(大宗不动产交易风险、资
产处置环节的限制转让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
险、利率风险)等。
特别提示如下风险:
根据《创金合信首农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审核报告》,本基金2025年7-12月、2026年度可供分配金额预
测数分别为25,465.38万元及25,257.61万元,根据本基金发行规模36.85亿元,并按照
可供分配金额预测数的100%向投资者分配,2025年7-12月、2026年度投资人净现金
流分派率预测数分别为6.91%及6.85%(预计可供分配金额/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
分派率预测数水平较高与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剩余年期较短,从而估值预测收益年期
较短相关。该等土地年期特点使基础设施基金面临如下特别风险,(1)基金预测
分派率较高但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较短的风险;(2)土地到期安排不确定性的风
险。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详细风险揭示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三)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专项
计划投资基础资产的情况
截至2025年7月16日,本基金已认购“第一创业-首农产业园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
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全部份额,专项计划管理人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专项计划已取得元创科(北京)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SPV公司”)全部股权,SPV公司已取得元创新(北京)科技产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有关权属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已完成。
本次权属变更登记完成后,本基金通过专项计划和SPV公司已合法拥有基础设施项
目资产。
本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为首农元中心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如下表
所示:
项目名称 中关村移动智能服务创新园(首农元中心)
所在地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区域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西路16号院,东至西二旗中路、
资产范围
西至西二旗西路、南至西二旗南路、北邻科宁路
总建筑面积(平方
米)
可出租面积(平方
米)
运营起始时间 2021年11月
土地权属期限 2020年12月9日—2040年12月8日
土地剩余年期 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起土地剩余年限:15.94年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项目已出租面积为152,673.69平方米,整体出租率为94.8%
出租情况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年6月18日证监许可20251276号文。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除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进行限售的基金份额外,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使用场
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
交易。具体可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则办理。
易。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延长本基金的存续
期限。否则,本基金存续期届满后将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募集期为2025年7月7日,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5年7月7日起至
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
发售(以下简称“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
(1)场外直销机构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场外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为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
的上交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查询。
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3,685,000,114.68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7,539,446.33元人民币。募集资金至2025年7月10日已划入本基金托管
账户。本基金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基金份
额。
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承诺认购份
序 额占基金份 限售期
战略投资者名称 类型
号 额发售总量 (月)
的比例
北京首农信息产业投资有 17.00% 36
限公司 34.00% 1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
京管泰富锦鸿1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
圆信永丰金圆瑞盈2号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招商资管晴选FOF1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
厦门信托-北京国资公司
托
中粮信托•丰惠2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
大家资产稳健优选6号固定
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
嘉实基金宝睿2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
承诺认购份
序 额占基金份 限售期
战略投资者名称 类型
号 额发售总量 (月)
的比例
管理计划
创金合信嘉悦12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国民养老5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创业基础设施1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平安基金-平安产险长盈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平安基金-平安产险长盈2
号MOM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北京平准基础设施不动产
(有限合伙)
盐城致远央光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睿投久远3号基础设施策略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睿投恒传3号基础设施策略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睿投海纳1号基础设施策略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合凡伍号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津博旭盈尊享一期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北京首源欣荣投资有限公
司
注:限售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要求办理完成限售业务,具体如下:
(1)REITs场内份额限售
序 限售份额总量 限售期
证券账户名称 限售类型
号 (份) (月)
北京首农信息产业投资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
有限公司 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公司 配售限售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配售限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公司 配售限售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配售限售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公司 配售限售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配售限售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公司 配售限售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配售限售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配售限售
组合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公司-自有资金 配售限售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公司 配售限售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公司-自有资金 配售限售
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财信人寿-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传统险 REITs 二级交易 配售限售
专户(泰康资产)
京管泰富基金-北京市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京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管泰富锦鸿 1 号单一资 配售限售
产管理计划
圆信永丰基金-厦门信
托-金圆瑞盈 1 号集合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配售限售
丰金圆瑞盈 2 号 FOF 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
招商证券资管-永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招商资管晴选 FOF1 号 配售限售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厦门信托-北京国资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公司 REITs 投资财富管 配售限售
理服务信托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配售限售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大家资管-兴业银行-
大家资产稳健优选 6 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 配售限售
品
嘉实基金-财信吉祥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配售限售
睿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
嘉实基金-北京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险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嘉实基金宝睿 9 号单 配售限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
创金合信基金-平安银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配售限售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国民养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险-华夏基金国民养老 配售限售
安联保险资管-中信银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配售限售
管理产品
第一创业证券-兴业银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配售限售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有限责任公司 配售限售
平安基金-中国平安财
产保险(传统普通保险
产品)农行托管专户 1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号-平安基金-平安产 配售限售
险长盈 1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
平安基金-中国平安财
产保险(传统普通保险
产品)农行托管专户 1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号-平安基金-平安产 配售限售
险长盈 2 号 MOM 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
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平准基础设施不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动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配售限售
企业(有限合伙)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
公司-盐城致远央光投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配售限售
伙)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睿投久远 3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 配售限售
券投资基金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睿投恒传 3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 配售限售
券投资基金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睿投海纳 1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 配售限售
券投资基金
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
津)合伙企业(有限合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配售限售
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凡(广州)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州合凡伍号股权投资合 配售限售
伙企业(有限合伙)
津博(上海)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津博旭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盈尊享一期私募证券投 配售限售
资基金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配售限售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理有限责任公司 配售限售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公司 配售限售
北京首源欣荣投资有限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
公司 配售限售
注: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REITs场外份额锁定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均通过场内证券账户认购,无场外份额锁定。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2025175号。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网下询价阶段,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份额数量总
和为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129.71倍,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100倍(不
含),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可交易的份额为其全部
获配份额。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
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自2025年7月21日起
开通办理场外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自2025年7月25日起,
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的募集与上市交易(一)本基金募集情况”中“13、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
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
排”。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7月18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
投资者566户,公众投资者41,227户1。
(二)持有人结构
截 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年 7月 18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7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的
基金份额421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004%。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
有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10万份(含)。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7月18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
况如下:
持有份额 占基金总份额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份) 的比例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厦门信托-
务信托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睿
资基金
注:基金户数合计数小于各分项之和,为部分战略投资者亦参与公众发售。
合计 - 618,204,885.00 61.82%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华润前海大厦A座36-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总经理:苏彦祝
设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071783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973
联系人:吕阿鹏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基金管理人组织架构设置健全,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遵循高效发展、权责明
确、平衡制约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治理架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组织架
构及人员配置。
基金管理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
会、风险控制办公会、考核监督小组,并设立投资研究部门、交易部门、销售部
门、信息技术部门、运营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综合部门等。其中,投资研
究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等工作;交易部门主要负责资产投资的交易运
作等工作;销售部门主要负责销售及市场营销推广等工作;信息技术部门主要负责
IT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建设运行等工作;运营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
登记等日常运营支持工作;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法律合规、风险研究
识别与监测管控等工作;综合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综合管理及经营运作支持等工作。
截止2025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共有员工401人,其中北京分公司15人,上海
分公司15人。与投研体系相关的部门110人,机构销售体系相关部门43人,银行/券
商渠道部24人,网金销售运营部门16人,交易部23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12人,基
金运营部27人,运营服务部10人,信息科技与服务64人,其他72人。
联系电话:0755-23890666
截至2025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目前共管理99只公募基金。
贾楠女士,中国国籍,清华大学博士,2016年7月加入北京顺隆私募债券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部投资经理,2017年10月加入顺隆资产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投资三部副总经理,2022年9月加入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任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部部门总经理,2023年12月加入创金合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REITs基金管理部负责人,兼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创金合信首农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7月14日起任
职)。
尹丽娃女士,中国国籍,中山大学学士,2012年7月加入广东保利置业有限公
司任投资运营部投资专员,2013年1月加入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
司任估价部高级经理,2017年8月加入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任公建管理部公
建管理高级经理,2023年7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创金合信首农
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7月14日起任职)。
杨轩先生,中国国籍,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硕士研究生,2017年12月加入北
京天江通睿置业有限公司,任投资管理部投资主管,2020年2月加入芜湖盛远洪全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任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2022年5月加入北京朗
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REITs行业团队投资高级经理,2023年4月加入北京京
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部项目经理,2023年12月加
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创金合信首农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07月14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 京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114,298.427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
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
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
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北 京 银 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
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统管理岗、
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
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姓名 职务 工作年限 个人简历
资产托管部 经理助理、北 京 银 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2023年
贺凌 21
总经理 加入总行资产托管部,现任北 京 银 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
具有多年银行营销和托管运营从业经验,历任总行
资产托管部 营业部、香港代表处等多个部门及分支机构领导,
闫朝 28
副总经理 现任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负责托管业务运营管理
工作,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营销及运营管理经验。
具备多年资产托管业务营销管理及风险管理经验,
资产托管部 主要负责托管业务营销管理及风险管理等工作,负
张晶 28
总经理助理 责公募REITs等创新产品政策研究、同业调研及培
训管理工作。
具有多年托管运营从业经验,具有多年公募基金等
托管运营室 各类核心托管项目的估值核算工作经验,主要负责
李甜甜 10
经理 托管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公募REITs等创新产品政
策研究、同业调研及培训管理。
具备丰富的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投资监督经
托管运营
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目前主要
宋倩 (北京)中 12
从事核心托管项目的投资监督、公募REITs等创新
心室副经理
产品政策研究、同业调研等工作。
张喆 系统管理 11 具有计算机专业背景,具备多年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研发、建设及管理经验,同时具备多年公募基金估
值核算工作经验,能够精准把握客户需求及业务需
要,负责公募REITs模块研发与维护。
具备丰富的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投资监督、业
务系统研发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
石嘉琳 内控稽核 8
策,目前主要从事核心托管运营内控稽核以及监管
数据报送及系统研发等工作。
具有多年资产托管业务投资监督工作经验,主要从
张健乔 投资监督 10
事各类核心托管项目的投资监督工作。
具备多年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资金证券交收经
祁超 资金清算 11 验,主要从事各类核心托管项目账户管理、资金证
券调拨、合同审查等工作。
具备多年公募基金估值核算从业经验,目前主要从
徐增花 估值核算 10
事核心托管项目估值核算、合同审查等工作。
截至2024年12月末,北 京 银 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9只,规模共计1,541亿元。
合作公募基金公司30余家,产品涵盖股票、债券、混合、货币、FOF等多种类型;
截至2024年12月末,北 京 银 行共托管投资于商业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类、保障房
建设资产的保险资管产品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120余只、托管规模近1,800亿
元;公募REITs 产品托管规模逾10亿元。
北 京 银 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
过多年稳步发展,北 京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
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
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 京 银 行专业高效的托
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 京 银 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北 京 银 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 京 银 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制制
度、流程,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总行法律合规与内控部
作为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北 京 银 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
检查评估,总行审计部履行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北 京 银 行内部控制的充
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资产托管部设有专职内控稽核岗。
(3)内部控制原则
①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
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②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③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尤其是设立新
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④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与北 京 银 行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
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 京 银 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
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
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实行独立封闭管理,配备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信息披露,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有
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上市推荐人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刘坤阳、肖阳、梁舒雯
电话:010-63212001
(四)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人:蔡正轩
电话:0755-254733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7月18日,本基金的个别资产负债表如下
(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2025年7月18日
资产:
货币资金 822,985.51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资产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债权投资 -
其他债权投资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长期股权投资 3,684,750,000.00
其他资产 7,539,446.33
资产总计 3,693,112,431.84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 2025年7月18日
负债:
短期借款 -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00,958.90
应付托管费 5,047.95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3,216.40
负债合计 109,223.2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685,000,114.68
资本公积 -
未分配利润 8,003,093.91
所有者权益合计: 3,693,003,208.59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总计: 3,693,112,431.84
注:1、截至2025年7月18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1,000,000,000份;
八、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7月18日(本基金合同自2025年7月14日起生
效,本报告期自2025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本基金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
证券之外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注:其他资产为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5年7月15日发布创金合信首农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2025年7月16日发布创金合信首农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配售份额限售公告。
(三)2025年7月17日发布创金合信首农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四)2025年7月17日发布创金合信首农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关于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
有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本基金的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
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该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和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监督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
(8)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程序或者义务;
(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1)战略投资者应遵守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关于其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
规定;
(12)配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要求
开展相关反洗钱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遵守各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
资相关管理规定;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承诺,若违反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基础设施基金中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三)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义务
构履行职责;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等;
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
项目权益;
资料,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5)发售基金份额;
(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相关投资标的行使相关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a)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专项
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或提前终止专项计划、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
件重要内容及其他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重要事项。前述事项如果间接涉
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b)通过专项计划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
事、审议批准项目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
决算方案等;其他与项目公司相关的重要事项。前述事项如果间接涉及应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
相关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职责,或委托运营管理机构管
理基础设施资产的,派员负责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
况,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15)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的,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16)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运营管理机构,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聘任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17)调整运营管理机构的报酬标准;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经纪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流动性服务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
基金询价、定价、认购、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21)遴选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潜在投资标
的,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本基金合同第八
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合适的潜在投资标的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或出售其他基金资产等方式并
购买相关标的;
(22)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本基金合
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的,应将相关资产出售事项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资产出售;
(23)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
金额)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
(24)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5%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
额)的关联交易;
(2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调整并决定有关基金直
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
(26)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可供分配金额
的相关计算调整项,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信息披露;
(27)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扩募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中国证监会注册申请、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对相关事项的复核;
(8)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本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
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10)编制基金定期与临时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
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a)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b)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
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c)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d)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e)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f)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g)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h)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i)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j)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
(k)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l)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m)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
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n)建立相关机制防范运营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
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
的风险;
(o)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p)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8)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
可以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d)至(i)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
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
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
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运营管理机构考核安排、运营管
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29)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
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
的履职能力。
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年对其履职
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运营
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
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1次。
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30)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a)运营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b)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c)运营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职。
(31)发生《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除上述第(30)条情形以外的运营管
理机构解聘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解聘运营管理机构、聘任新的运营管理机构等具体方
案进行表决;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有效表决后,基金管理人应解聘或更
换运营管理机构。
(32)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
年进行1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
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
(a)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b)本基金扩募;
(c)拟进行资产处置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d)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e)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33)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聘用流动性服务商等一系列措施提高基金产品的流动
性。
(3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账户内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依《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有权依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
权利。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账户内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
关文件;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账户内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基金管理人提供给基金托管人的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
人应配合提供开户所需材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有效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
途;
(8)保守基金未公开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有权机关、监管机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未公开的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
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或因基金托管人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
(9)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12)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3)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自身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有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监管本基金托管账户、监管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24)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25)复核本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一)召开事由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1)本基金进行扩募;
(12)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
产20%(不含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
(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
产5%(不含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为免歧义,基于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法定解聘情形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除外);
(1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他事项。
人大会:
(1)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
费用;
(2)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
整;
(5)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未能在基金业协会
完成备案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
终止《基金合同》;
(11)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
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本基金通过全部专项计划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
届满前全部变现,且连续6个月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从而终止《基金
合同》;
(13)本基金投资的全部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全
部专项计划终止且本基金在6个月内仍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
券,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4)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
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5)根据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变动或实际运营管理需要而发生的基金可供分
配金额计算方法变更;
(16)在基金续期内,如果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
司的,将本基金变更注册为基金管理人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并由
新成立的子公司承继基金合同等基础设施基金文件项下所有关于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7)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放宽对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等的限制,导致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的;
(18)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时,基金管理人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19)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20)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
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21)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提案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主体(如有),可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公告持有人大会事项,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的详细方案及法
律意见书等文件,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概况、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的基
本情况、交易标的定价方式、交易主要风险、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等。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基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
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或发生其他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规规定的
需履行变更注册等程序的情形时,应当按照《运作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履行变
更注册等程序。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应当事先履行变更注册程
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其中,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与
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基金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总数。
与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事
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涉及如下事项须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作出重大调整;
(6)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购
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7)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扩募(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
额);
(8)本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
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的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生效决
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主动履行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同时,基金管理人拟委托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机构对
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为此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项目公司应签
订《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运营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运营管理服务内容、各方权利义务安排、运营服务
费用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及考核安排、赔偿责任承担等内容具体见《运营管理服务
协议》。
(一)运营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职责
在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解聘通知中载明的终止日期终止:
(1)运营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2)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3)运营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职
(上述(1)、(2)、(3)项情形合称为“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
(4)发生《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运营管理机构解
聘情形(如有)且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解聘的。
(二)运营管理机构的更换程序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运
营管理机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
外,基金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经审议通过
后,基金管理人方可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本基金聘任新任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履行如下程序:
(1)提名:新任运营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公告:运营管理机构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交接:运营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运营管理相关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运营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是指在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基础上通过合理调整计算得
出的金额。在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过程中,应当先将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调整为税息
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
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
将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需加回以下调整项:
将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调整为可供分配金额涉及的调整项包括:
调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修、改造等)、未来合理期间内的债务利息、运营费用等;涉及未来合理支出相关
预留调整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合理相关支出预留的使用情况;
项目资产取得的现金、金融资产相关调整、期初现金余额、本期/本年分配金额、支
付基金设立日前归属于原始权益人的利润等。
(二)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变更程序
更,由基金管理人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进行变更并披露,于下一次计算可供分配金
额时开始实施,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对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的变更事宜。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1次,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分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申请基金终
止上市,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基准日、截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金额、基金收益分配对象、现金红利发放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七)收益分配调节机制
若本基金在2025年度内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则在2025年度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2026年度、2032年度、2033
年度和2034年度,如因重要现金流提供方(为避免歧义,指北京顺捷中恒科技有限
公司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提前退租(包括部分提前退租的情形)、降租或租赁合约到期不续等原因导致以上
五个年度中的任一年度实际运营净收益低于对应年度目标运营净收益的,则原始权
益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可优先按《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比例扣减当年度的运
营管理费,扣减上限为50%,被扣减的运营管理费将归入本基金当年度可供分配金
额,用于向投资者分配。为避免歧义,上述目标运营净收益以本基金首次申报确定
的评估报告底稿中记载的运营净收益为准,其中2025年度、2026年度、2032年度、
设施基金每年经审计的实际分配金额为准。
如被扣减的运营管理费归入本基金当年度可供分配金额后仍不足以使基金份额
持有人获得在该年度基于目标运营净收益预测的全部基金可供分配金额,原始权益
人自愿放弃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在当年度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可供分配金额,以优先
保障本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含原始权益人)获得其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对应的基于当年目标运营净收益的预测基金可供分配金额,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含原始权益人)足额获得对应年度目标运营净收益的预测基金可供分配金额
的前提下,如有剩余可供分配金额再向原始权益人按持有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为避免疑义,原始权益人承诺自愿放弃的基金可供分配金额,以原始权
益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该年度的实际基金可供分配金额为限,实际基金可供分配
金额以基础设施基金每年经审计的实际分配金额为准。
如现有登记结算机构或收益分配所必须的系统或技术安排无法实现上述操作
的,则由原始权益人将等额的货币资金支付给本基金或专项计划,由本基金按照上
述方式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含原始权益人)进行分配。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有规定的除外;
估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相关费用;
计费、诉讼费等相关中介费用;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和运营管理费两个部分。
(1)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以已披露的前一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首个估值日及首
个估值日之前,以基金募集资金规模为基数),依据相应费率按日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B=A×0.20%÷当年天数
B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A为已披露的前一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首个估值日及首个估值日之前,
以基金募集资金规模为基数)
固定管理费按年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以协商确
定的日期及约定的方式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运营管理费
运营管理费为运营管理机构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收取的费用,包含固定
运营管理费和浮动运营管理费两部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固定运营管理费=当年基础设施项目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2.5%
当年基础设施项目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以项目公司审计报告的现金流量表中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数额为准。
固定运营管理费采取按季度支付的方式,每季度首月的第15个工作日由项目公
司向运营管理机构支付上一季度的固定运营管理费,取费基数为上一季度项目公司
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规模。发行当年的固定运营管理
费以基金实际运作天数折算当年项目公司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计
算为准。项目公司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出具后,如上一年度应支付与实际支付的
运营管理费存在差异,项目公司向运营管理机构支付当季度运营管理费时,有权根
据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结果调整当季度应支付的运营管理费或要求运营管理机构退还
运营管理费,因基金管理人、项目公司检查发现问题要求运营管理机构进行赔偿的
金额不予补偿。
浮动运营管理费=(当年运营净收益实际值-当年运营净收益目标值)×浮动比
例
运营净收益实际值:当期项目公司实际运营净收益根据对应期间的审计报告确
定。为免疑义,运营净收益的计算方式应与评估机构预测运营净收益一致,计算公
式为:运营净收益=营业收入+应收款项的减少额+应付款项的增加额+上一年度预收
的归属于本年度的不含税租金-本年度预收的归属于下一年度的不含税租金+营业外
收入-信用减值损失-除浮动运营管理费以外的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折旧及摊销-营
业外支出-税金及附加-预计资本性支出(当年基础设施项目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
运营净收益目标值:基金合同生效后首2年按照基础设施基金首次申报确定的评
估报告中确定的运营净收益为考核基准,在此以后的每个自然年度系根据评估机构
出具的最近一期跟踪评估报告中的运营净收益,并充分结合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的预
算以及市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
浮动比例:当年运营净收益实际值与当年运营净收益目标值的差额绝对值在
(0,500万元]区间时,浮动比例为20%;在(500万元,1,000万元]区间时,浮
动比例为25%;超过1,000万元(不含)时,浮动比例为30%。浮动运营管理费支付
或者扣减的上限均不超过运营管理机构当期确认的固定运营管理费用的50%。
特别的,在基础设施项目主要租户租赁合同2031年底和2032年初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将与运营管理机构共同制定主要租户续租方案,为推进主要租户续租,基金
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同意,2032年和2033年项目公司将额外设置销售费用用于推
进主要租户续租,2032年和2033年每年度的销售费用=当年基础设施项目实际取得
的租金收入×1.8%,超出部分的销售费用由运营管理机构承担。
在运营管理服务期内,当浮动运营管理费为正数时,运营管理机构需将每年实
际取得的浮动运营管理费不低于30%的部分用于运营管理团队的激励。运营管理机
构根据其内部相关业绩激励制度制定相关激励岗位的方案,向基金管理人报备后具
体执行。
浮动运营管理费采取按年度支付的方式,每年度项目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出
具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公司向运营管理机构支付上一年度的浮动运营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以已披露的前一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首个估值日及首
个估值日之前,以基金募集资金规模为基数),依据相应费率按日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B=A×0.01%÷当年天数
B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A为已披露的前一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首个估值日及首个估值日之前,
以基金募集资金规模为基数)
基金托管费按年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以协商确定
的日期及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财产的损失;
费、财务顾问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并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最终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
权或经营权利。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和运营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稳定
的收益分配。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基金存续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以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
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将优先投资于以首农信息或其关联方拥有或推荐的基础设
施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持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份额,从而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本基金的其余基金资产
应当依法投资于利率债(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以及其他利率债),
AAA级信用债(包括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
范围。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
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
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
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
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
调整。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本基金初始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认购第一创业-首农产业园基
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人
为第一创业,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拟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进行100%股权及债权投
资,基础设施资产为中关村移动智能服务创新园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
为首农信息。
(三)投资限制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
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
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2)本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
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5)、(6)项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初始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针对首次发售募集资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后续扩募发售募集资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为AAA级信用债,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
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
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评级机构以基金管理人
选定为准。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的信
用债评级不符合上述约定的评级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信用债可交易之日起3
个月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等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
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
和要求进行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
基金合同进行变更,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即基金总资产,是指购买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其他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即基金合
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总资产。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净资产,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即
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净资产。
(三)基金净值的公告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中期及年度估值日计算本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1次评估,并在基础设施基金
年度报告中披露评估报告。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上述评估
结果不影响基础设施基金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及基金份额净值。若评估结果低于
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其判断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
前全部变现,且连续6个月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项计划终止,且本基金在6个月内仍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处分方案及实施: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聘请至少一家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如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有相应资质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由该专业评
估机构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价值,届时如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对基
金财产评估事宜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券或基础设施资产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若
清算时间超过24个月则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此后每顺延12个月应
当公告一次。在清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已清算的基金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持有
人。
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资
产处置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如各方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未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
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案并公告之日止。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金托管人各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嘉喜配资-2020炒股配资-最可靠的股票配资-十大杠杆炒股平台排名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